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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



由於香港法例 (港區國安法) 所影響以及我們相關牌照的要求下,請顧客注意我們的商業活動,不能觸犯以下相關法例:

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

1.作為供應商,不得作出或牽涉任何冒犯行為。
2. 如有以下情況,我們需暫停有關服務與供應:
(a) 機構、個人或其任何關連人士曾經作出或牽涉於,或正在作出或牽涉於任何冒犯行為;
(b)執法機構合理地認為牌照/許可證繼續有效不利於國家安全;或
(c)執法機構合理地認為終止牌照/許可證有利於香港的公眾利益(包括保障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及/或公共安全)。

3. 在提供 貴公司、個人有關服務與供應中:
(a)「冒犯行為」指任何以任何方式與本牌照/許可證相關的行為或活動,而該行為或活動
  • 構成或導致發生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 按相關的法例,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
  • 按相關的法例,在執行相關服務或需求的情況下是不利於國家安全或香港的公眾利益(包括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及/或公共安全);
(b)「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具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賦予的含意;
(c)「關連人士」就某人而言指該人的董事、管理人員、僱員、代理及承辦商,「關連人士」指以上任何人士;
(d)「作出」或「牽涉於」一詞及其文法變體和其同源詞的涵義,均包括但不限於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某事宜的行為。


有用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小冊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